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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24年专升本考试考生注意事项提醒
点击量:1592      发布时间:2024-04-01


 

各位考生:

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将于4月6日-4月7日举行。现将考试注意事项提醒如下,请考生认真阅读,务必准时参考。预祝大家都能考上心仪的大学!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1.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及科目安排

时间

4月6日

4月7日

09:00-11:00

大学英语

计算机基础

15:00-17:00

高等数学


15:00-17:30

大学语文

2.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时间:4月6日9:00-11:00

3.考试地点: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详见准考证。

二、打印准考证

1.准考证打印时间:

普通考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2024年4月1日至4月7日;退役大学生士兵:2024年4月1日至4月6日。

普通高校专升本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sczsb.sceea.cn/web/stu/index.html#/student/login

登录账号:报名手机号

登录密码:验证码

2.登录普通高校专升本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准考证时,要注意核对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问题请马上与辅导员联系上报。同时要注意查看考点、考场号和座位号等考试信息,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

三、注意事项

1.考生要仔细核对考试信息,并务必遵从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参加考试。

2.考生须持准考证、居民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若考生伪造、变造或擅自涂改准考证或有效居民身份证,将被禁止参加考试,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准考证正反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3.考生进入考点时应按要求接受安全检查。提前将手机存放在手机集中存放点,再有序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智能安检门报警,考生应听从安检人员提醒,自查并拿出报警物品,再次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正常通过智能安检门后,考生不得在考点内滞留、聚集,直接到自己的考场接受人工安检。在人工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考生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报警物品,并按要求放入指定存放点后再次进行人工安检,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场。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提供高考体检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不能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

4.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可装入透明文具袋带入考场外,其他任何物品(如书包、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带、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统一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信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填写姓名、座位号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5.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堂考试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提前交卷退出考场的考生,不得返回考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而应径直离开考场,在红梅花楼H-B112等候考试结束。

6.考生可在4月5日下午15:00考生在红梅花楼前集合,按要求有序进入考场进行试座和应急疏散演练,16:00将封闭考场,所有学生不得再进入。考生可提前确定赴考路线和交通工具,计算行程时间。所要熟悉的内容有:所在考场离居住地方有多远;用什么方式抵达比较迅速和安全;在路上要花多少时间;自己所在考场位置和座位位置;厕所及其他服务设施位置等。

7.专升本考试将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所有考场均已安装电子监控巡查系统,并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在线远程监控和录像,考场内每名考生一举一动均被全程记录。考试结束后,考点和省教育考试院将对考场监控视频录像进行回放审看,一旦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生应严守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在考试期间,考生如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或作弊器材、雇人代考或为他人替考等违法行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外,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场规则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教务处

             2024年3月29日


附件1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2

考场规则

一、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设在标准化考点中,全程实施视频监控录像,考试结束后将对视频监控录像逐一回放,对发现的违纪作弊将按规定追溯处理。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在每科开考前按照规定的时间有序排队到考点规定位置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和人工安检。考生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报警物品,并按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进入考场时,考生应主动将自己的《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交监考员核对。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放在考桌上角的座位号旁。

三、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可装入透明文具袋带入考场外,其他任何物品(如书包、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带、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统一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生不得将手机、手表、智能手环、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禁带物品带入考点(考试封闭区或警戒区),如有携带了的,应在通过智能安检门前交到考点指定的手机集中存放点。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考生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尽量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四、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后,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区域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考生须在试卷规定区域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员填写,考生禁止填写;得到试卷(卡)后,考生须立即核对试卷(卡)是否为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在监考员粘贴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监考员。条形码作为扫描中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有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立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场内所置挂钟仅作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若考生提前作答,考生将受到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考生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英语考试除外。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堂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书写。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钢笔或圆珠笔等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答题,切不可超出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凡印有方格的答题卡,要一字一格书写;一律不准使用添卷纸,也不准答在草稿纸上;答题时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需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但在本堂考试终考30分钟以前,考生不得离开考点,只能在考点内指定地方等候。

十、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题。提前交卷的考生要按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场。

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若有考生继续作答,将受到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请考生按照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逐一检查后依次出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